2005年6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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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半年前 佳音今朝得
本报关注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有果
本报记者 陈卓

  本报讯 这几天,刚拿到法院判决书的俞女士很高兴。虽然案件过程曲折,但通过本报的牵线搭桥和律师的倾力帮助,她终于讨到了“说法”。
    事情得从去年11月7日说起。那天,本报为庆祝记者节,在杭州吴山广场举办了一场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本报采编人员和11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36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了活动,听了很多人的心里话,也帮了不少人办实事。
    俞女士是杭州一家设计研究所的副所长,活动那天,家人陪她带着一叠材料来到了活动现场。“我跑了很多地方,都没把这个问题解决,今天我想再试一次。”她焦急地说。
    1994年,俞女士调入某设计研究院工作,但实际工作场所在设计所。2003年9月,她提出辞职,10月30日,设计所同意她辞职,研究院于同年11月5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但后来,俞女士和单位的关系就变得非常复杂。为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赔偿金问题,俞曾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由于俞女士同设计所、研究院间的法律关系、人事关系之争以及申诉时效问题,俞的申诉要求还是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这天她来参加本报组织的广场咨询,就是想问问这个案子还有没有扭转的希望。
    本报记者大致了解了案情后,便给她引见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孔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涉及两单位的挂靠关系、事业位改制等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理顺。他不仅建议俞女士向法院起诉设计所和研究院,还担任了俞的代理律师。
    一周后,此案就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到了普通程序,争议焦点还是三方的劳动、人事关系。
    今年6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仅肯定了俞女士这种积极维权的行为,还认定两被告作为俞女士的实际用人单位及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设计所支付俞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俞女士终于讨得了公道。